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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前已因销售假冒洋酒被行政机关处罚,但依旧明知故犯、重复侵权——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4月24日从温州鹿城法院获悉,该院日前审结一起重复侵犯“Hennessy”“轩尼诗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,涉案酒行被判向商标所有人法国轩尼诗公司赔偿人民币12万元。
据介绍,涉案酒行2020年11月营业,经营者王某购进假冒“轩尼诗”等注册商标的酒品在店内销售。2021年7月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酒行查获151瓶假冒“轩尼诗”系列酒,货值70280元,依法予以没收、销毁,并处罚款210840元。
2022年5月,法国轩尼诗公司通过公证处证据保全,在该酒行购得一瓶“Hennessy XO”干邑,经鉴别为假冒轩尼诗酒。针对其重复侵权行为,法国轩尼诗公司诉至鹿城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,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。
庭审中,原告提供公证取证购入的“Hennessy XO”干邑,合议庭与原告生产的正品酒对比,确认酒瓶上的“Hennessy”“轩尼诗”“手持战斧图形”等标识与原告享有的专用权商标相同,而鉴别真伪的防伪点与正品酒不符。法院认为,被告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“Hennessy”“轩尼诗”等标识,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,销售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应承担民事责任。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,但依现有证据无法推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等,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,应适用法定赔偿。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有较高知名度,被告因商标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销售侵权产品,属重复侵权,主观恶意明显等,判令被告停止侵权,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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